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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入局 · 2024年8月17日 04:21 · 223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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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院长孙阳指示余晓红法官枉法裁判,(2024)赣1127民初849号案子
枉法裁判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主张实际参与的总工程有未分配的利润,一审法院将本该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上诉人,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是错误的,系适用法律错误

2、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赣11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对证据“萍乡双环网工程总清账”系总结算进行了最后认定。一审法院对其上级法院认定“萍乡双环网工程总清账”系总结算的事实认定,视而不见,作出与二审法院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

3、2013年建筑劳务费的税率是6.5%,一审法院认定18746571元建筑劳务费的税款为161610.26元没有依据
4、既然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21日三方的萍乡双环网工程总清账不是最后的结算,意味着三方谁欠谁的钱处于不确定,应该待最后结算后确定,那么该结算单中被上诉人霍新文尚欠上诉人50万元的结论就不应采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赣11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书以该结算单认定“被上诉人霍新文欠上诉人50万元”就是错误的。但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举证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赣11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书又进行了采纳。一审法院在计算被上诉人张福生的利润时,同样认可了萍乡双环网工程总清账的结算结果,这一点体现在一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的利润时扣除了萍乡双环网工程总清账确认的被上诉人张福生欠上诉人2139403元
5、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时对涂定水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进行了采纳。但在事实认定时又不采信录音里“萍乡双环网的账也对的到,因为把以前的那张老单子找出来了哦,分了2430万哦....”的内容
6、(1)张胜才系霍新文的施工队伍人员,其费用早已经结算。根据三方约定的“谁的开支谁负责”,即使张胜才的费用没有支付,也应由被上诉人霍新文支付
(2)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霍新文提供的张胜才的结算单,认定2013年1月21日之后参与了施工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证据经过了多次篡改,上诉人对其真实性已经提出了异议。事实上,三人合伙的案涉项目工程在2012年中就已经竣工验收,根本不存在2013年1月21日之后被上诉人霍新文还派人参与施工的情况。被上诉人张福生自己也承认在2013年后就没有参与施工,庭审期间,法官问:“张福生是否有证据证明2013年1月21日后自己还参与了做事”,张回答:“没有证据”。张胜才的费用在2012年8月8日就已经进行了结算(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
(3)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2012年8月8日张胜才个人的费用单据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与上诉人提供的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原件可以相互印证,所以该复印件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张胜才的费用结算时间为2012年8月8日,而不是2013年5月11日
综上,一审法院为了偏袒被上诉人,不顾客观事实,偏听被上诉人一面之词,认定事实自相矛盾。违法采信篡改变造后证据。滥用法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背常理、逻辑。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偏听偏信,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枉法裁判

2024年8月17日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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