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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说句心里话 · 9月28日 05:04 · 94 次点击

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融资3500余户农民的“血汉钱”谁查处

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南洋经济区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简称 “银联社”),涉及农民共计3500 余户。

代表人:蔡涛顺,男,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新路64号,身份证号:32092……4490,联系电话:13962065056。

代表人:季维清,男,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二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新东路174号。身份证:32092……47477,联系电话:13705115092。

代表人:刘学堂,男,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新路66号,身份证:3209241……4497,联系电话:15961969909。

代表人:潘森,男,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东镇美满村二组34号。身份证号:32092……4747X,联系电话:13851132994,

代表人:张国林,男,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七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十一组2号。身份证号:3209……417475,联系电话:13921845788。

被反映单位及相关人员:

1.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处置领导组

2.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举报请求:

1.请求国家职能部门对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挂牌督办,启动苏皖跨省政府协调对接机制,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依法确认银联社 1.36 亿元农民互助金对应的破产债权。

2.督促天长市兑现两地政府正式函件作出的行政允诺,落实预留6000㎡商业用房作为农民债权偿债保障,依法保障 3500 余户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要求依法立案彻查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违规准许朱殊逾期补报同一笔流水债权、反复无常认定债权、刻意制造“双重债权”的枉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管理人失职造成农民债权流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4.对破产项目存在无发票超额预付工程款、工程招标不下浮、资金被挪用侵占、拒绝开展财务与经营审计等问题一并立案审查。

5.督促依法追回已经不当流失的 779 万、383 万等本属于银联社农民的转让债权,避免农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事实与理由

本案源于天长市政府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融资事件。银联社作为亭湖区民政局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农民资金互助组织,3500 余户农民的互助资金,经天长市招商引资渠道,通过南京银三角公司、朱殊、陈岩、卢芳等人账户投入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上城风景”房地产开发项目。2012年5月国茂公司资金链断裂,在天长市委市政府主导下成立国茂公司问题处置工作领导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十余年来,破产管理人履职反复无常,无视两地政府行政文件、审计报告、各方书面确认证据,恶意否定属于广大农民的债权,已经造成重大民生风险和跨省维稳隐患,具体事实如下:

一、案涉债权来源清楚,有股东原始债务处理协议,有政府对接文件、转账凭证、书面说明、债权转让协议完整证据链

1.资金来源全部为盐城 3500 余户农民社员互助金。银联社资金经由南京银三角公司、朱殊、陈岩、卢芳账户汇入国茂公司,资金路径是当时天长市政府招商引资和项目处置的安排。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大股东薛卫国(已判刑)向社会非法融资后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起诉,导致工程停工。2012年5月,农民工、购房人、材料供应商等纷纷到省政府、滁州市政府以及天长市政府三级同时上访,安徽省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为防止事态蔓延,天长市政府依法介入,对国茂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根据审计结果,2012年10月16日在市政府工作组副组长王学翥的主持下国茂公司两大股东达成“安徽国茂公司股东债务处理协议”,在“已确认的国茂公司对外债务统计表”中明确国茂公司差欠银联社1.03亿元人民币,并列为“优先偿还”款项。2013年春节前,银联社一次性就有60多位农民到访天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刘正田副市长和问题处置组副组长王学翥等人亲自接访(有音像视频为证),郑重承诺:“绝不关门打狗”“即使不处理山东禹城的抵押债权,也要处理好盐城老百姓的债权,不少老百姓一分钱”。鉴于银联社的农民互助金是在天长市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通过南京银三角公司引进且通过朱殊、陈岩、卢芳等人的银行账户汇入国茂公司的实际情况,天长市政府问题处置组接访现场研究后,决定由银联社法人蔡涛顺代表农民申报债权。同年7月22日申报债权时朱殊、陈岩、卢芳均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相关转账系代银联社法定代表人蔡涛顺打款,资金实际权利人为银联社广大农民社员。天长市人民法院 2016 年调研课题文书也确认:“国茂公司通过银三角公司向盐城亭湖区农民互助组织融资近亿元,造成 3700 多户农民上访,社会矛盾突出”。

2.两地政府正式公函确认农民债权客观存在,并且作出偿债保障承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亭湖区委农办先后向天长市发函,说明案涉资金属于数千农户互助金,请求确认、优先兑付。天长市政府破产处置领导组、管理人回函明确:在 “上城风景” 四期 1、2 号楼第 6 层预留约 6000㎡商业用房,作为该笔农民债权偿还保障,待破产程序结束后由法院裁定执行,邀请亭湖区政府派员参与,该函件属于两地政府之间正式行政协作承诺,应当恪守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银联社后续将其中 4500㎡作为担保向外借款 5100 万元用于兑付部分农民存款,至今无力偿还,进一步放大农户风险。

3.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015 年 7 月,南京银三角公司、朱殊、顾萍、杨怡星、周晓明等主体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国茂公司申报债权整体转让给银联社,对应资金全部为农民互助金,该协议报送破产管理人、两地地方政府留存,各方前期均予以认可。

申报债权分为两部分:①以南京银三角及朱殊名义申报 6763 万元,2015 年完成债权转让归属银联社;②以蔡涛顺代表农民直接申报 6887 万元;两项合计申报债权 1.36 亿元。自 2013 年 7 月申报债权之后长达十余年,天长市政府、历届处置工作组、管理人从未对蔡涛顺代表农民申报债权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多轮开展审计核查,已经形成行政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破产管理人履职枉法,债权认定反复无常,恶意制造 “双重债权”,试图用农民债权填补企业资金窟窿,天长市政府公职人员违反《政务监督条例》工作不担当,履职不力,要求依法查处问责。

国茂公司破产案一直在天长市政府主导下推进,领导机构为问题处置领导组,下设破产清算组(即现在的破产管理人),明为两套班子:政府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实际为律师所管理人服务于政府管理人。2018年8月第三任政府管理人陶春泉(市住建局退休老人)主持工作后,为掩盖工作组的赎职责任,对银联社的农民债权开始下手,美其名曰:“银联社在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兑现天长市政府的承诺”,实质开始对审定银联社农民债权设置障碍。2022年8月天长市政府更换新的破产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主导破产清算工作后,清算工作者由陶春泉任组长,知秋律所负责人王东任副组长,为达到以上目的进行了一系列“骚操作”,具体表现在:

1.多轮审计结论前后矛盾,无正当理由全盘否定农民债权。 管理人委托滁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2023) 中衡专审字第 001 号】专项审计报告,依据银行往来流水,审计结论确认国茂公司差欠蔡涛顺 4059 万元往来款,具备审计法定证明效力。新管理人后续在没有披露审计底稿、没有合理解释变更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以 “未达成借款合意,无资金往来” 为由全盘否定农民债权,前后审计结论自相矛盾。短短一年之内,针对同一笔债权先后出具五种截然不同的审核结论,具体为:2023年1月6日第3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滁州中衡审计所【(2023)001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4059万→2023年11月28日安徽庐东审计所【(2023)4933号】509.9万→2023年12月滁州中衡【(2023)0076号】0元→2023年12月15日新管理人审核0元→2023年12月29日第4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审核公布表”1073万元(异议预留)。接管理人2024年3月30日选房通知,蔡涛顺代表银联社于2024年4月29日参加现场选房,但银联社在选房前的4月24日发函给管理人明确告知:“此次选房之举动并不表示对上述债权金额之确认及认同”。以上债权的审定,管理人出尔反尔,严重违背破产审核程序要求。

2.违规准许朱殊逾期补报同一笔债权,人为制造 “一份资金流水,两个申报主体” 的法律僵局。 债权最初申报于 2013 年 7 月,朱殊当时已经书面确认转账系代蔡涛顺(银联社)付款。2021 年4月26日,管理人约谈银联社法人蔡涛顺,虽明确蔡涛顺代表银联社申报债权是天长市政府的具体安排,但鉴于朱殊在申报同一笔资金流水,管理人要求银联社与朱殊之间重新确定申报主体,同年12月20日银联社与朱殊达成一致意见:“一致同意由银联社作为唯一主体申报该笔债权”。但遭管理人拒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临近分配、距离初次申报长达十年之际,违规突破《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期限,无视银联社已与朱殊达成的书面协议,蓄意引入朱殊个人就同一笔资金补报债权,对于此番骚操作,2024年4月18日管理人在致天长公安的情况说明中表述为:“银联社与朱殊迟迟没有确定申报主体,只能依据往来凭证将朱殊、蔡涛顺债权归集到朱殊名下”,此表述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管理人该行为实质:国茂破产工作组接管企业期间,2013年2月5日向外借款 2500 万,其中 1200 余万元被朱殊占用没有归还。这里需要特别注明的是,此笔占用款是在2012年6月国茂公司出险市政府工作组全面介入接管所有权力后的情况下发生的。管理人为掩盖自身追赃挽损不力、履职渎职责任,刻意将朱殊个人侵占问题与农民债权混同,2026年3月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对银联社起诉管理人一案组织听证,管理人在法庭上直言:“几千万债权给了互助社,朱殊就要坐牢”,企图牺牲 3500 户农民的债权,填补项目资金流失窟窿的意图暴露无遗,把政府、管理人履职责任转嫁给农民,逼迫农民通过漫长民事诉讼维权,意图以司法程序拖垮农民债权,在诉讼周期内完成破产资产处置瓜分,造成农民即便胜诉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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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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