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当《反网暴法》遇上法不责众,竹知了从谁下手? 金仲兵:当《反网暴法》遇上法不责众,竹知了从谁下手? 作者:金仲兵 文章配图-1 一、权威合法信源,反网暴正式入法 1、澎湃号·政务 2026-07-30消息: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北京日报》客户端2026-07-30文章:“直面反网暴“痛点”出手,《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从专家言和列举案例可知,企业保护的权重很大:“网络暴力,这个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是可能让一家企业市值蒸发、让一个未成年人‘社会性死亡’的犯罪黑手。 3、若关联此前一系列网暴现象,发现此部法律似乎很难完全、科学、公平、合理地规制所有问题,不少争议仍待探讨:当《反网暴法》遇上法不责众,竹知了从谁下手?就是信源中关于施害主体的抽象描述,提出“法不责众”的疑问:此类网友不约而同的自发性社会行为,如何定性主体和责任? 文章配图-1 二、主体缺失,法不责众 1、此前,或者说一直以来,网络暴力即层出不群,勿需查询凭记忆可知的就有:武大法科女生告男学弟性骚扰、百度女开盒、西贝莜面、反虐狗女生反被开盒、韩红“走个面儿”遭网暴,还有现在仍热翻天的竹知了等。 2、就连我本人,也于22年底体验过一次网暴。当时,在微信号发布“关于放开高强度疫情封控九条建议”的文章,第三天阅读量突破三百万,有二万多条的评论,占半是此类内容。不知是万幸,还是不幸,因为此文戳中了社会痛点,影响力太大,终遭平台删除,账号被封,才算了事。 3、上述案例各有特点:除了一、二即施暴本人外,其余全无明确主体,而是成千上万散落各地的网民,明显是量大难治、无处下手、法不责众。 当然,一、二中的施暴者,也同样收到了反对者的正义网暴——有的网暴需要反网暴,这反映了真实民意。 文章配图-1 西贝事件:正反双方主导角色分明,但有先后之分,最容易处置。 竹知了:没有明确的主体和责任,却有“网暴”事实:当《反网暴法》遇上法不责众,竹知了从谁下手?——但很大程度上,符合正义网暴的定义。 最典型、最符合本法的,是反虐狗女生反被开盒事件,简直让人无从下手,也最考验法律的实际效能。 文章配图-1 三、有法可依,精准捕杀? 1、互联网言论治理与现实中的从严查税同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好,“应收尽收”也罢,话可以这么说,但现实和结果却是,永远不存在“收干净”和“删干净”这回事。 事实却是,自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概念出现之后,很多分散型的网络暴力也总算有了精准的概括和总结:看似群龙无首,实则感同身受,于是百川归海,一拥而上,终使群蚁溃堤。 2、在缺少明确施暴主体+海量信息冲击下,现有管控手段往往力不从心,法律其实也无从下手。于是,《意见稿》才将治理、审核责任压在各平台头上。 平台这边,技术上同样没有一对一的针对性管控手段,只能采取一刀切+动态清零的粗暴方式,类似于化疗,很容易伤及无辜。 文章配图-1 四、威慑为王,理性处之 1、网友这个物种,就是社会三教九流、人类三六九等的混合物,真正能将思维和观点聚于法理、法理、逻辑、常识者尚少,于是各抒己见,流派纷呈,如一片语言和知识的狼藉之所。 针对网络时代的虚拟特征,实名制确实有效,但遇量海量冲击时,则效用大减。 窃以为,所有惩罚性立法的首要目的是威慑,即不战而屈人之兵,俗话称“吓唬人”。吓不住,唬无果,才动用实体惩罚。 2、这也是我提出“承认立法与现实的距离”的意义:治者角度,即便立法成功进入施法,也应理性施用,为社会留下足够的呼吸空间,切莫一刀切到底——底下,可能是海绵,也可以是岩石,用力过猛,反而容易崩了刀口。 受者角度,学习现代文明法理,明白法律边界,以理性逻辑上网,既保护自己也诚心善意待它人。 至于带有舆情引导任务者,更应平衡人生价值和品质,切莫入戏太深,吾心安处即为宜。 文章配图-1 五、执法倾向性 网暴,一般为民间行为。既然已经实名制,追查恶意言行并非难事,但太多案例证明,可是每到需要查清施暴者背景时,实名制却哑火了。 有法律,与有效率,是两回事。这与摄像头的善解人意,并无区别。 若诚意在,连电诈那样严重的刑案也不难侦破,况网暴乎?但是,我们只能从官方报道中了解到,吉林电信出卖用户信息的事情。 我的经历是:同一时期的同一地方,前几天被淘宝假客服骗了,报警没用;没过几天,因为发文章却收到了约谈电话。这是一个执法倾向问题: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公力救济,当然也包括立案难。 文章配图-1 六、最该警惕的是立法本身 此法是行政牵头,其一大考核指标,是能否坚守得住裁判员的中立角色。可以肯定,对权力叙事下的公共网暴,本法随有办法却无想法。 动辄进行公审游街式的网络文革批斗,这种文明返祖的回潮,自上而下影响了诸多民间言行,才使得个别人敢于无视法律和道德规束,大张旗鼓地横行于网间。比如,司马北们。 作者认为,就网信办自身和有关部门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和权限规范同样十分重要。比如理性看待并适度减少对网络言行进行常态化和扩大化的动态清零,以保证网络言论这种新型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如果某种大范围的网络言行确实代表了民意,那么这也是所谓“合法网暴”的合法性。 从上可见,最该警惕和约束的,恰恰是立法本身。 文章配图-1 六、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不用说,人人都知道一般是全国人大。《反网暴法》由“网信办”牵头,在“有关部门”中,有没有全国人大的位置?《意见稿》没有说明,等于留下了悬念:很多部门立法,天然编向行政视角下的管理秩序和执法便利,甚至存在部门利益考量;而治下的公民权、言论自由(此点尤其重要)、救济程序、防止行政权力扩张等保障性、约束性制度,往往被有意忽略,导致后期执行中出现诸多伤及公民利益、法律自相打架的情况。 听取民意,是其中一个方面,程序合法,是重中之重。 文章配图-1 七、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nwangbaofa@cac.gov.cn。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星期一
企业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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