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南洋镇违法征地违规拆迁工作乱作为 举报人:吴日章,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20^^^^^^^^^50,汉族,居民,住址: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柴坝村十组,联系电话:13770036599。 被举报人1: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黄海居委会盐黄路26号,法定代表人:卞留存,镇长。 被举报人2:原盐城市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隶属盐城市亭湖区政府临时内设机构,现已撤销。 第三人相关单位: 1. 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柴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顺高 2. 盐城市鑫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理事长陆海燕 举报事项: 1. 原大洋湾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无行政主体资格,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协议搬迁方式规避集体土地法定征收程序,变相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违法征用耕地3000多亩,严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占用农田耕地开发旅游风景区严重违法违规,法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 2. 拆迁过程中违法区分“养老房”压低房屋评估补偿标准,无任何政策、法律依据,恶意减损举报人父亲吴巨旺房屋拆迁补偿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差距达5.84倍,补偿金额认定严重错误,而且无评估报告对举报人送达。 3. 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材料存在事后私自填充内容、加盖公章、伪造送达签字及指印等弄虚作假行为;原审法院未准许笔迹、指纹司法鉴定,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4. 拆迁安置分配不公,将举报人父子分户安置面积违规合并使用,未公平保障农户拆迁安置权益,造成举报人巨额经济损失共计1996309.8元;若协议认定有效,应依法调整补偿金额至1273389.9元。 事实与举报理由 本人因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6)苏0981行初6号行政判决,现同步向有关职能部门实名举报相关单位违法拆迁、损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问题,事实与违法情形分述如下: 一、原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案涉拆迁协议应属无效 依据亭政发〔2017〕149号文件,原大洋湾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仅为区政府下设临时内设机构,并非法定行政机关,无独立编制、无独立财政经费,不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主体设立条件,不具备独立实施拆迁、签订行政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二、案涉拆迁以“养老房”名义压低补偿标准,无任何法律政策依据,恶意减损群众财产权益,严重违反《房屋征地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1. 案涉宅基地权属为举报人父亲吴巨旺,拆迁时吴巨旺尚在世,本人作为独子仅代为签订协议,实际被拆迁权利人为吴巨旺一户。拆迁方人为将该户房屋划定为“养老房”,评估单价仅897元/㎡;而同村同地块本人长子吴维锋、次子吴维桃住宅房屋评估单价分别为5242.10元/㎡、5237.10元/㎡,补偿均价相差5.84倍,差额巨大。 2. 南洋镇政府、原景区管理办公室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区分“养老房”、降低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无任何合法依据大幅削减吴巨旺一户拆迁补偿款,属于无依据减损群众财产权利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 3. 分户安置政策存在不公:拆迁方案规定每户最多两套安置房,130㎡户型每户仅可享受一套。当年拆迁方将吴维锋户30㎡安置面积、吴维桃户30㎡安置面积合并给本人购置130㎡安置房,其中70㎡按市场高价购买,本人并未额外获取安置利益,却要承担房屋低价评估的全部损失,安置分配明显失衡。 三、拆迁方以协议搬迁规避法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变相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景区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违法征地,违规拆迁行政乱作为无人查处问责。 1. 大洋湾景区建设属于集体土地转为旅游非农建设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条,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法定征收流程,履行征地报批、公示、补偿听证等全套法定程序,严重存在非法征地行为。 2. 原大洋湾景区管理办公室刻意绕开法定土地征收程序,以“自愿协议搬迁”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及拆迁方案中均写明“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政策”,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规避征地审批、变相非法占地的故意。 3.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协议搬迁即合法”,该认定直接架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放任行政机关以协商为名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严重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四、拆迁材料存在伪造、事后篡改情形,办案机关未依法启动司法鉴定,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见错不纠,承办法官主观臆断,枉法裁判。 1. 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养老房”相关文字填充内容、公章均为拆迁工作人员在本人签字后私自补充加盖,签订当时并无该类不公平条款。当初在做工作时,村杨书记、村民组长韩对华口头承诺相关补偿事项,附相关情况说明。; 2. 房屋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方案从未向吴巨旺及本人送达,案卷中送达回证上“吴日章”签名、捺印均为他人伪造; 3. 一审阶段本人已书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签字、指纹真伪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未查清关键伪造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片面、适用法律错误,承办法官主观臆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裁判,徇情枉法,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违反《法官法》相关规定。 五、补偿金额认定明显错误,未依法保障举报人足额补偿权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举报人依法权权讨说法。 本次违法拆迁给本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996309.8元;即便法院认定案涉拆迁协议有效,基于评估标准错误、安置政策适用不公等客观事实,补偿款也应当调整至1273389.9元。 依据最高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相关规定,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额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司法机关应当直接变更补偿金额,但一审法院无视补偿标准违法、数额认定错误的客观事实,驳回本人调整补偿的诉求,未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未能保障群众公平补偿的法定权利。 举报诉求: 1. 请求中央纪委监察,自然资源部对江苏省盐城市南洋镇及涉案相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非法征用耕地,程序违法,将几千亩耕地开发旅游景点,土地征用不用,长期搁置长青草达2000多亩,打着“土地流转”形式欺上瞒下,没有依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体制。 2. 依法核查原盐城市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拆迁、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无依据压低举报人房屋补偿标准的违法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3. 对拆迁过程中存在伪造送达材料、事后篡改拆迁补偿协议等弄虚作假行为开展调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 依法纠正违法拆迁补偿行为,支持本人诉求:确认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足额赔偿本人经济损失1996309.8元;若协议不宜认定无效,则依法将拆迁补偿金额调整为1273389.9元; 5. 监督纠正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未准许司法鉴定、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督促二审法院依法公正改判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柴坝村十组 举报人(签字): 身份证号:320^^^^^^^^50 联系电话:13770036599。 二0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吴日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创作者 吴日章 尚未开启!打赏功能为了鼓励分享而设计。
详见 天涯打赏功能说明
胡作非为,一声叹息,支持楼主,要求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