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为儿讨债除夕之夜遭驱逐扔被子冻馁诱发身亡 尸体存放殡仪馆四个多月责任人逍遥法外无人担责赔偿 一、控告人信息 全体控告人(死者子女家属长子:刘海亮;次子:刘海井;女儿:刘海秀;儿媳:仇万芳,)联系电话:13061640566,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伙村二组33号。 二、被控告人 1. 薛华庆(直接侵害人),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社区村民 2.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派出所(处置不作为、拒绝公开执法记录、办案失职),拒绝死亡因果关系鉴定。 3. 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判决执行不力,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三、控告事由 八十一岁高龄老人李书兰为子女追索合法欠款,大年三十上午夜前往债务人云溪美地小区薛守权家中讨要债务,遭其次子薛华庆暴力驱赶、抢夺被褥、丢弃拐杖,长期寒冷、言语恐吓刺激诱发老人死亡;案发后盐龙派出所处置严重失职,拒不公开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阻碍家属死因鉴定;盐都区法院执行局对生效民事判决执行不力,放任被执行人薛守权转移拆迁资产,多方主体履职缺位,至今未追究侵害人刑事、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遗体停放秦南殡仪馆四月无法安葬,家属合法权益、逝者生命权遭受严重侵害。 四、案件完整事实经过 (一)债务根源:生效判决确认薛华庆父亲薛守权欠款,薛父恶意逃避执行。 薛华庆父亲薛守权与控告人刘海井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都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守权偿还欠款73369元。判决生效后,薛守权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利用房屋拆迁契机恶意转移名下财产,其本人签署两处拆迁安置协议,刻意规避法院查封、执行措施。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明知却长期执行不作为,未能依法查封、处置拆迁补偿资产,导致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是引发后续老人上门讨债的根本原因。 (二)大年三十寒冬,薛华庆暴力虐待高龄老人,诱发死亡。 2026年2月16日(大年三十),时值深冬低温,八十一岁老人李书兰身体健康,事发前一日仍独自赶集售卖自家蔬菜,多名村民可作证(有蔡银花、王林顺、征书香、吉翠英、王永成、李正英、倪开和、王日林、裴金胜、蔡玉珍、陆金桥、李正英等人作证)。老人前往薛华庆家中追索拖欠二十余年的欠款,薛华庆作为年轻成年人,非但不友善对待高龄老人,反而实施一系列暴力、恶劣侵害行为: 1. 当场抢夺老人盖身被褥,从五楼扔至楼下; 2. 夺走老人代步拐杖,致使老人无法走动,期间无法如厕。 3. 持续推搡、拉扯、言语辱骂、威胁恐吓,反复驱赶老人; 4. 事发时盐龙派出所多名工作人员在场,但并未制止,在场工作人员还讲在人空家里被子是可以扔的(有录音为证),也未及时保护高龄老人,放任薛华庆持续实施粗暴侵害。 寒冬低温叠加暴力驱赶、精神恐吓多重刺激,当晚老人在薛华庆家中意外身亡。薛华庆明知老人年过八旬、体弱畏寒,依然剥夺保暖物品、持续精神刺激,应当预见低温、惊吓会造成老人死亡,仍放任侵害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盐龙派出所办案全程严重失职、程序违法,侵害家属知情权,却忽视了理应同时宛成死亡因果关系鉴定的委托程序。 1. 拒不公开关键执法证据:案发前后2026年2月13日调解现场、2月16日至17日事发房屋现场均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家属多次书面申请调取、查看录像,派出所均以“内部办案流程、家属无查看权限”为由拒绝,刻意掩盖现场完整经过,剥夺家属知情权。 2. 阻碍死因完整鉴定:2026年3月30日公安完成初步尸检,给出心源性猝死结论,但拒绝向家属完整交付尸检报告;也不准拍照,家属书面申请补充司法鉴定,办案民警、所长推诿扯皮,拒绝配合二次鉴定,人为拖延案件处置,无法查清寒冷、暴力刺激对死亡的直接诱因作用。 3. 处置立场偏袒侵害人:2026年5月14日派出所所长沟通时,单方面将死亡归责为家属自行处理;6月5日派出所牵头调解,调解协议刻意弱化薛华庆侵权责任,仅设置分期小额困难补助,拒不认定薛华庆暴力侵害致死事实,规避其民事、刑事追责。 4. 规避刑事立案:派出所刻意将案件定性为意外死亡,无视薛华庆暴力剥夺老人保暖、恐吓高龄老人致人死亡的侵权、刑事违法事实,未依法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四)善后现状:遗体停放殡仪馆四月,责任人未担责,逝者无法入土 自2026年2月16日老人离世至今,遗体存放殡仪馆已超过四个月,因侵害人薛华庆拒绝赔偿、行政机关处置不作为,案件无实质性处理结果,老人遗体长期无法安葬,全体家属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多方单位相互推诿,无任何单位主动协调赔偿、依法追责,地方处置存在明显不公。 五、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薛华庆暴力驱赶、剥夺高龄老人御寒被褥、言语恐吓,明知老人体弱畏寒仍放任侵害,其过错行为与老人低温刺激诱发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薛华庆故意对高龄老人实施冻饿、恐吓虐待,诱发被害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法记录仪录像属于案件关键证据,当事人、被害人家属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派出所无故拒绝公开属于程序违法、履职不作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相关规定:盐都区法院执行局明知被执行人薛守权存在拆迁补偿财产,未依法查封、划扣,长期怠于执行生效判决,属于执行不作为。 六、控告请求 1. 立即责令盐龙派出所完整公开2026年2月13日调解、2月16日事发房屋全部执法记录仪录像原件,移交上级纪检、公安部门核查办案人员失职问题; 2. 依法启动完整司法鉴定程序,全面查清寒冷、暴力、恐吓刺激对李书兰死亡的诱因作用,出具完整客观死因鉴定报告; 3. 对薛华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薛华庆全额承担死亡赔偿、丧葬、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核查盐龙派出所办案民警、所长履职不作为、偏袒侵害人问题,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 核查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怠于执行生效判决、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问题,启动执行监督,强制执行薛守权全部欠款,更重要的是被执行人薛守权态度十分恶劣,严重构成“拒执罪”。 6. 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老人丧葬事宜,让逝者早日安葬入土,安抚家属。 控告人(全体家属签字): 刘海亮、刘海井、刘海秀、仇万芳 联系人:刘海井(身份证320……319) 手机:13061640566 日期:2026年6月16日
刘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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