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法官陈泽楷枉法裁判问题的举报信 申请人:林春,男,62岁,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周田镇狮石村,联系电话为 13433836728 被申请人:陈泽楷,男,现任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023)粤5224刑初2号案件审理中存在不依法审核证据,采信单方假证,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启动对法官陈泽楷的职务犯罪侦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陈泽楷在审理申请人案号为(2023)粤5224刑初2号的案件中故意采信单方伪证,不允许关键证人出庭佐证案件事实,不依法审核证据,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其枉法裁判致使申请人在该案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请相关部门启动对陈泽楷的职务犯罪侦查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是故意采信伪证 图(详见证据4),证明东贵池地面建筑符合村里土地规划,建筑物之间均存在巷道,不存在侵占证人林宝林、林汉松、林增荣土地的情况。被申请人仅依据单一证人证言,在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明显冲突下,明知该证言系伪证,仍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属于严重枉法裁判,违反公平正义的审判原则。 二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申请关键证人林汉泉出庭作证,陈泽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及相关法律关于为充分查清事实,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的规定。 综上,法官陈泽楷在(2023)粤5224刑初2号案件审理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属于明知是伪造证据予以采信、对故意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 行)》第六条第二项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二十一、二十三条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形,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请有关部门调查并追究陈泽楷法官错误审判案件责任。 此致. 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 申请人: 林春 2026 4月13日
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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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这样我还去哪?别打击我了行吗?还有净土吗
生不去公安局,死不下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