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江津区圣泉街道发布了一则公告,要在海会苑小区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提升小区管理能力,但仔细琢磨这份公告的细节,却让人不禁想问:这个所谓的“临时机构”,真的能代表业主利益吗? 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有点拗口的名词。物业管理委员会,说白了就是小区在没法成立正规的“业主委员会”(也就是业主自己选出来的管理团队)时,由街道、社区牵头组建的临时管理小组。按照很多地方的规定,它本应是个“过渡角色”——等条件成熟了,就该让位给真正的业主委员会。 但海会苑小区的这个“临时管家”,一上来就定了5年任期。这可不是个小数字,要知道,一些地方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5年时间,足够一个孩子从幼儿园上到小学三年级,也足够让这个“临时”机构变得不那么“临时”。 公告里说,想当业主代表有两种方式:要么找30个邻居联名推荐你,要么自己报名再找30个邻居签字同意。听起来挺民主,但实际上呢? 对于一个近2000户的小区来说,30个签名似乎不算多。但现实往往是,大多数业主忙于工作生活,对小区事务参与度有限。能凑齐30个签名的,往往是那些有精力、有人脉的“活跃分子”。这无形中把很多真心想为小区服务但社交圈不大的普通业主挡在了门外。 更值得玩味的是,公告还留了个“后门”:如果某个区域没人自荐也没人联名推荐,社区居委会可以直接推荐业主代表。这会不会导致最终入选的都是“听话”的、好管理的代表呢? 公告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海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也就是说,这个本该以业主为主体的组织,一把手却是社区干部。 我不是说社区干部不好——事实上,海会苑小区之前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电梯维修难、垃圾清运不及时等,还是圣泉街道派工作专班入驻才解决的。但问题在于,当社区干部既当“裁判员”(指导监督)又当“运动员”(直接担任主任),业主的自主权还能剩下多少?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核心应该是“业主自治”,也就是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但如果连主任都不是业主选出来的,这还能叫“自治”吗?更像是“被治理”。 回顾海会苑小区的历史,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2023年,小区因为各种问题突出,圣泉街道专门组建了“平安大厦”建设工作专班入驻,解决了电梯维修、道路改造、垃圾场整治等一大批“老大难”问题。居民还写了感谢信,称赞“小区变了”。 那时候,街道和社区的角色很清晰:帮助者、协调者。但现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角色似乎发生了微妙变化——从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变成了直接管理小区事务。 这让我想起一句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然用在这里可能有点重,但道理相通:当一个组织既缺乏有效监督(5年任期),又由非业主主导(居委会主任),还拥有管理小区事务的实际权力时,谁能保证它不会偏离为业主服务的初衷? 这不是危言耸听。搜索一下就能发现,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出问题的案例并不少见: 在陕西靖边县,有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被投诉“未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私自签订物业合同”;在昆明呈贡区,有业主质疑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不合法”“业主代表不具有代表性”;更有甚者,在湖南株洲,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竟然带头在小区乱搭乱建。 这些案例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当物业管理委员会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时,很容易从“服务业主”变成“管理业主”,甚至与物业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 我不是反对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一些确实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这可能是必要的过渡安排。但关键在于,这个过渡期不能太长,过渡机构不能太“固化”。 海会苑小区有近2000户业主,完全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就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与其花大力气组建一个任期5年、由居委会主导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什么不把精力放在帮助业主成立真正的业主委员会上呢?这才是小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 物业管理委员会就像小区的“临时拐杖”,它的存在价值在于帮助小区学会“自己走路”,而不是永远拄着拐杖。5年的超长任期,居委会主导的人员结构,较高的参与门槛——这些设计让人不禁怀疑:这到底是为了帮助业主实现自治,还是为了方便管理业主? 好的制度应该让好人更容易做好事,让坏人更难做坏事。 海会苑小区的这份公告,在制度设计上似乎更倾向于“便于管理”,而非“便于监督”。当业主的参与门槛被抬高,当监督机制被弱化,当“临时”变得“长期”,所谓的“业主自治”恐怕就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小区是业主的小区,管理权最终应该掌握在业主手中。任何替代方案,无论设计得多么完善,都只能是权宜之计。真正的解决方案,永远是创造条件让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毕竟,自己的家,终究要自己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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