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的司法斩杀:普通百姓如何守得住自己的财富?
我是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汤庄村村民。今天,我以合法权益遭受系统性侵害的公民身份,再次实名举报我和家人遭受的严重不公:房屋被非法偷拆、财物灭失、父亲遭非法关押胁迫,而所有依法救济途径均被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联手堵死。
一、我的家是怎么没的:一场精心策划的"抢劫"
我家在村里有一间20.9平方米平房及门前场地。这房子的来历:1971-1981年,父亲任村会计十年,得村办厂450元分红未及时到村委领取不知道所踪,催讨十年未果,只能抵购此房经营水泥零售。1996年因生意受村委牵制,又交200元(100元购房,100元购场地)。2001年债务纠纷时,村会计何日槐亲笔写下134元欠条,确认房款结清。我家在此经营三十余年,相安无事。
2022年7月,上海疫情严峻,我和姐姐将年过七十的父母接到上海。老家主屋出租,所有家具、物件、父母毕生积蓄及爷爷奶奶遗物,悉数搬到这间平房里锁好。我们万万没想到,这竟是永别。趁我们全家不在,2022年7月,泰兴市和张桥镇政府组织人员撬开我家门锁,将屋内物品悉数搬空(财物去向无通知、无第三方交接,全部灭失),随后用挖掘机推平房屋。一个家,就这么凭空消失。我闻讯立即报警,张桥派出所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强拆后我们上访维权。2022年9月2日,父母从上海回到老家,看到有陌生人在废墟上施工,七旬老父坐在挖机前阻拦。八名制服人员将他抓到张桥派出所。当晚,我接到大伯当着110面打来的电话,称派出所说父亲"袭警",要长期关押不得探望,只有签字放弃被拆房屋才能"取得谅解"。110工作人员也在通话中多次强调"按流程办事"(有录音)。父亲在派出所被锁审讯椅达一天一夜。被抓当晚即有"热心"村民来电,说村里愿出2000元"买"下我那块地房"所有权"。事后派出所胁迫父亲在《兴公(张)不罚决字字〔2022〕1号》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父亲不服写下"正当防卫"。房子没了,父亲受辱,我坚信法律会还公道。但我错了,面对的是一架冷酷运转的"机器"。
我不服,多次向公安局、检察院、纪委举报,均被告知:法院是专业审判机构,不撤销处罚单无法受理。其后地方政府处理上访,无视市场规律(同村何昌国1996年300元购同宗同面积房屋,证明200元远超租金)和出资凭证内容,将1996年购房款强行认定为租金,否定我家产权,财物去向也未说明就驳回诉求。我不服,上访至泰州市及江苏省,均被无理由驳回。
我又申诉至法院。父亲被抓被迫签字,我诉派出所行政处罚违法;同时诉政府强拆。两案一审、二审由同一法官同天审理。(2023)苏12行终446号案将强拆后阻工维权割裂为"非法阻工"等扰乱治安行为;(2023)苏12行终445号案又认定强拆属"村民自治"驳回行政诉讼。同一件事,前一案以行政行为维持处罚,后一案又成村民自治而非行政行为。明明强拆钱款由镇政府出资、组织,村民毫不知情,怎么就成了村民自己的事?
该处罚单自此阻断我向公安、检察院、纪委举报。每次举报均以"人民法院是专业司法部门,不撤销无法受理"为由被拒。
我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在(2024)苏行申2063号案中,只收到立案通知,未等到开庭,直接收到驳回裁定。
我向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泰检行监〔2025〕2号案听证会上,我反复恳请检察官查明:我家土地房屋在我完全不知情下如何被"征收"或"处置"?程序合法吗?并引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检察院隐瞒非法强拆事实,隐藏我家人合法使用房屋的证据,仍将阻工割裂为非法阻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我继续信访至最高法及江苏省检察院,得到的却是滥用监督规则终结审查的答复。再访至最高检,答复不是滥用规则终结审查,就是转交丧失独立性的下级部门推诿。我在给最高法的上访信中,多次请求停止用"您提交的申诉请求已答复,不再另行答复"推诿,如驳回,请依《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说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当的理由。但得到的仍是"不再答复"。
在给最高检的上访中,我请求立即停止滥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阻断救济,应依第三十六条对枉法行为依职权监督。本案错误明显,审判人员隐瞒事实、隐藏证据,最高检屡次驳回,已构成为涉黑行为站台。但得到的仍是滥用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拒绝受理,或转交下级部门,最终回到泰州、泰兴等最初处理单位。他们要么说"无权处置",要么重复那些不顾明显错误的老话。
行政路走不通,我打民事官司确权。我提交何昌国300元购房凭证,证明1996年200元不可能是租金;提交2001年何日槐134元欠条,证明房款两清。但泰兴法院和泰州中院(2025苏12民终2418号)的做法让我心寒:我多次请求法庭调取1996年收款凭证原件,看看是否写明"出售";我通过12345多次请求调取涉案房屋登记信息,因涉访被拒;我提交政府2017年、2020年、2021年不动产调查登记表拍照件,请求调取原件,法官均拒绝。判决书直接采用政府捏造的虚假事实,认定1996年出资是租金,既不核实也不调取原件,仅凭虚假证据否定产权。对我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拒查关键疑点。二审中我提交判后答疑(一审拒绝答复),产权争议发生在强拆之后,要求法官说明强拆前村委如何认定产权归属,二审对争议点只字不提,却把对方漏洞百出的说辞当真理,维持原判(二审判后答疑至今未收到答复)。
我们本是普通农民。不懂法条,但明白:家被抢了,去告状却处处碰壁。从镇政府到派出所,从基层法院到中院,再到省高院、市检察院,仿佛撞上一堵无形却坚不可摧的墙。每次法律程序都变成他们"证明自己没错"的仪式。我的证据,他们不看;我的道理,他们不听。
现在,我已走完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它们全部失灵。如果连检察院法律监督和最高法信访督办都无法触动地方盘根错节的错误,我还能相信谁?
相关案号:
强拆阻工被认定为非法阻工,维持行政处罚单以阻止犯罪调查:
(2023)苏1291行初170号(一审)、(2023)苏12行终446号(二审)、(2024)苏行申2063号(再审)、泰检行监20252号(检察监督)
以村民自治驳回行政诉求阻断救济:
(2023)苏1291行初152号(一审)、(2023)苏12行终445号(二审)
默认证据造假、拒绝调取原件、故意采用虚假言辞否定产权物权:
(2024)苏1283民初8726号(拒调原件撤销重诉)、(2025)苏1283民初4357号(一审)、(2025)苏12民终2418号(二审)
附:泰州中院2025苏12民终2418号案枉法内容
1、200元购房款被篡改为租金:1996年原告交200元(100元购前场、100元购房),镇政府处理意见书无视单据内容强认租金。原告举证何昌国同面积300元购房凭证、2001年何日槐134元欠条形成完整购房链。被告隐匿96年购房出资原件,两级法院拒绝调取,仍采"租金"伪证。
2、"出售地皮"被歪曲为租:96年单据写"水泥场地",97年写"出售水泥租用地皮",法院无视"出售"字样及市场价,一律认定为租。
3、回避产权来源与强拆依据:房屋由原告占有30年,现有村委无交付知情人。处理意见书及152号、445号裁定仅凭何日槐强拆后证词定产权。原告多次要求说明强拆前村委如何认定产权归属,一、二审均回避。
4、拒绝调取官方产权原件:原告持有《2017年村集体调查土地归属公示文件(宗地号1293 戴文珠)》《2020年度泰兴市农村不动产情况调查表》《2021年度泰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情况调查表》拍照件,请求调取原件,法院多次拒绝,掩盖真实登记。
5、一年税务登记被曲解为"临时经营"否定物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系政府强制征税所办,法院以此认定"临时经营",混淆行政征税与民事权属。
6、财物毁失、诉讼费全推给无过错方:被告撬锁强拆未通知、无第三方交付记录致财物灭失;法院令原告举证并承担费用,违反"无法举证由致害方举证"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与证据目录
证据清单:
(1) 1996年5月28日缴纳村委200元凭证(其中一百元)((2023)苏1291行初152号案法庭责令村委提交,另一百元疑为房屋归属直接证据村委未提交)——证明水泥场地出资。
(2) 1997年购买地皮付款凭据(副件拍照件)——证明购买土地归属。
(3) 2001年何日槐代表村委所写134元欠条(原件)——证明房屋归属。理由:村委无力兑付欠款时,作为唯一会计结清已交付房屋的房款是其责任,并无分别结算可能。该证据直接证明调查笔录中产权争议并非事实。
(4) 村集体调查产权情况实录:①2017年村集体调查土地归属公示文件拍照件(宗地号1293 戴文珠);②2020年12月泰兴市农村不动产情况调查表;③2021年泰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情况调查表(新华7组170-1一间平房 戴文珠20.9㎡)——证明作为村集体成员依法参加房屋土地产权调查,案发当时不存在争议。
(5)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30年实际拥有并使用的凭证)——证明30年实际拥有土地房屋,经营合规合法。
(6) 通话记录:①2022年9月2日与在张桥派出所的何介虎通话录音;②通话录音文字翻译;③与何耀光通话记录;④事后核实2000元购买房屋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张桥派出所以长期拘押不得探望等威胁70岁老人生命安全的手段胁迫其以2000元交易房屋土地及财物。
(7) 何昌国300元购房款凭据(同地段同面积1998年公转私价格参照)((2023)苏1291行初170号被告提供)——证明出资价格符合当时当地实情。
(8) 2022年9月2日案发地被抓前后拍照(房屋相关证件第12页):①2022年7月偷拆一周后回家所见;②2022年9月2日父亲阻止挖机清理财物被110抓捕后傍晚所拍——证明案发地为水泥运营场地,前后照片比对可知当天房屋及埋在下面的被损财物完全不见,水泥罐子被暴力移动到远处。
(9) 2022年9月2日非法拘捕扯坏的裤子((2023)苏1291行初170号庭审出示实物)——证明抓捕过程中被扯坏裤子。
(10) 何日槐证词(2023苏1291行初152号被告举证材料-调查笔录)——证明产权争议在案发后才出现,案发时并无争议,且争议并非事实(134元欠条是其任职期内所写)。
hewei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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