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新军滥用职权的情况反应 反应人:程永胜,身份证号:410103198102155810,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程炉村,电话:13598835023 本人程永胜2016年12月6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明盛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31日对该土地和厂房进行拍卖,因抵押权在驻马店市上蔡县农商银行,所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我的案件转移至上蔡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拍卖一次流拍,最后以物抵债给本人,2020年11月6日办理拍卖物品移交手续! 并在同一天办理给我下发了送达回证!上蔡县法院在2020年11月6日做出(2020)豫1722执1722执1606号裁定和协执,本人多次向上蔡县土地局和上蔡县房管局,上蔡县不动产中心申请过户,均以手续不全拒绝办理! 经多年协调上蔡县人民法院2025年9月16日上蔡县人民法院毕晓强局长对我的协执修改了5次之后,才造成本人无法过户,正在办理不动产证最后一步的情况下,毕晓强法官在我正在办理不动产证的时候要求我和李卫华回法院做笔录,说是为了快速办理不动产证,在没有完全说明情况下做完笔录,不签字说我拒签!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加上自己的一句话要求按法律规定执行原裁定! 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重新下发新协执,多次修改协执内容!也不具体解释到底是为什么,在手续齐全且缴完过户费的情况下,上蔡县不动产突然拒绝办理不动产证!说是上蔡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几份协执不知道按照那个执行,依然以我的案件有纠纷为由造成我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我多次咨询是因为法院对我的协执进行了多次更改,并下发了多份协执造成我本人无法过户!我一直要求毕小强局长按法律规定办理!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当中无权对我原协执进行修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必须严格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的明确内容。 后经了解上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新军安排给执行局刘存社局长安排的修改协助执行,在执行中以执代审造成了我现在执行书修改了9次,从9月至今一直要求我调解,做询问笔录,上蔡县人民法院对协执修改!造成本人无法过户! 请求事项: 请求 1.上蔡县人民法院终止2025年10月20日下发给上蔡不动产中心最后一份协执(2020)豫1722执1606号协执的执行。 2.恢复上蔡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16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豫1722执1606号协执 事实与理由: 上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豫1722执1606号案件的裁定为本人的裁定书!裁定时执行局对我的协执进行了9比修改!造成现在无法过户! 经了解咱们上蔡人民法院执行局主要错误为以下几点: 1.(2020)豫1722执1606是程永胜本人的执行案号!与李卫华的执行案号不一同一案件号把他合并处理本生就是错误! 2.办证方面,按比例分配只能为夫妻或者直系亲属共有!其他人只能是成立公司按比例分配!按照法院执行属于违法行为! 3.国税方面!他们只能征收程永胜本人相对金额的契税!李卫华有单独的案件执行案号!将来可能会出现偷逃税款的现象!目前过户税费已缴纳,造成的损失又谁来赔偿! 4.案件执行以执代审本身就是错误的,协助执行必须与裁定一致!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无权对协执进行修改!不可增加准者减少案件受理人! 5.现在公司已经破产阶段破产清算小组说如果我不过户,可能申请人会申请把未过户的资产过到清算小组中,造成土地和厂房丢失! 申请人:程永胜
永胜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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