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桂林市民雷文龙于2021年10月24日右大腿骨折,住市人民医院骨三 科治疗,并植入江苏省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右大腿肱骨远端钢板,在桂林市人民医院工人疗养院住院期间,本人遵医嘱拄双拐进行康复医疗,2021年12月6日早上起床骨折处剧烈疼痛,经工人疗养院进行×光照片发现植入的钢板已经断裂,本人联系市人民医院骨三科大夫,同意立即转院治疗,因为钢板植入手术也是市人民医院骨三科做的,当即由工人疗养院派出医护人员护送到人民医院骨三科病房住院。 在如今钢板才四十天就发生了自然断裂,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只能进行第二次的钢板植入手术,第二次住院手术费用由本人一次性结清,并没有拖欠医院一分一厘。 本人于2025年向桂林市某某区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向桂林市人民医院提出医疗缺陷产品损害造成已经残疾的事实进行索赔起诉,2025年8月8日经女法官某某判决,驳回原告本人雷文龙的所有诉求,因为钢板厂家说自己的产品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桂林市人民医院骨三科说他们进行的手术是成功的。而我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因植入了有缺陷的钢板断裂,造成二次伤害骨折致残,残疾证号:45030519591027xxxx44败诉了,同样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内置钢板在北京受伤害患者获得了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正义判决有审判书为证。还有四川长宁县民事审判书判决,原告张明获得了一审人民法院的正义判决胜诉,也是使用了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内置钢板。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钢板,鉴于以上两例人民法院正义判决,说明此钢板存在设计缺陷,而我在桂林市一审法院判决诉求败诉。 作为医用钢板商品也应该享有应得的保质时间而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商品钢板在植入四十天 就断裂了,造成第二次的粉粹性骨折,并且第二次植入两块钢板,取了本人胯骨骨头作为填充物补填因第二次骨折造成的巨大缝隙,造成了右大腿比左腿长,经医学鉴定为伤残四级,现在走路都是一瘸一拐地,成为事实上的残障人士。 由于市人民医院使用的商品医用体内植入商品钢板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本人深受二次骨折伤害,有×光照片为证,第一次手术后骨折处连接严丝无缝,与第二次手术后的骨折处填充物充满其中,形成鲜明对比。 鉴于自己第二次骨折造成严重的伤害,请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因商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伤害要求市人民医院使用有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的钢板商品造成的伤害,对桂林市一审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某某判决表示遗憾。 我在桂林市各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了材料投诉,但均未获得合理的支持,难道我作为一个残障人士拖着伤残的身体要上北京上访才能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吗…… 桂林市民雷文龙 身份证号:45030519591027xxxx 残疾证号:45030519591027xxxx44
雷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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