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司法體系 司法體系由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組成,其中包括上訴法院(亦稱巡迴法院)、聯邦地區法院,破產法院,以及聯邦索賠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組成。聯邦下級法院,包括其司法轄區、法官人數和經費均由國會確定。所有聯邦法官必須經參議院批准才能獲得終身職。 最高法院法官通常分為傾向保守派,溫和派或自由派,是基於法官的法律哲學和司法解釋的態度傾向。 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之諮議及同意任命之。共和黨傾向於提名保守派大法官而民主黨傾向於提名自由派大法官,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遞補問題必然會產生黨派之爭。這使得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因為自由派或是保守派佔多數,而傾向於自由或保守的判決。 美國大法官無論自由派或是保守派都是在努力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並且對自由的定義從寛解釋以避免政府或是法律的任何過多監管或是限制。所以把遊說也解釋定義為一種言論自由,應該受到保護而不能限制。也取消捐助候選人的總金額限制,把這種金額限制解釋為政府限制了民眾對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就憲法而言,也許有其自由主義精神的根據,但就整體民主運作而,取消這些限制會加大資本對民主運作的影響,換言之,這種政治自由侵犯了政治平等。應該兼顧自由和平等才能維持公平的民主運作。 3.1.11兩黨輪替政治 兩黨政治目的在防止專權,但是基於政黨以爭取執政為目標,所以容易為反對而反對,容易陷入政治鬥爭,為政黨爭取執政而不是為全民利益而監督政府。另外複雜的政經問題和環境需要極其專業的能力,不僅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上,更是在監察上。西方民主政治重心在選舉,譁眾取寵和籌措選舉資金的能力,才是贏得選舉的關鍵,而不在治理的專業能力或監督的專業能力。議員或官員的能力與精力放在選舉考量上多於培養自身監察或治理的專業能力。 人民必須聘用比他們更能幹的僕人(議員或官員)是要把議員或官員的能力與精力都放在專業化,排除選舉考量的扭曲化。監察體系不是以爭取執政為目標,監察預算獨立於政府預算之外由人民直接公投審核。這也是由下而上由人民監督的有效監察機制,這也消除了為反對而反對的兩黨鬥爭政治,不會陷入行政、立法間的為爭取執政的黨派惡性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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